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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5月开始执行食品安全法包装饮用水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5-07-04 来源: 作者:环绿地制品厂

习惯喝瓶装水的朋友注意了,从524日开始,你认识的一波“熟脸”都要说再见了——

  娃哈哈富氧水,没了;

  康师傅饮用矿物质水,也没了;

  蒸馏水、冰川水、离子水、小分子水、功能水等等各种概念水,统统都将退出市场。

  原因是一部新国标—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

  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

  在走访杭州几大超市时发现,不同品牌的蒸馏水、苏打水、冰川水等仍有销售。

  而康师傅已经提前接轨新国标,其原来最畅销的“矿物质水”,已经更名为“康师傅优悦包装饮用水”。

  以后买水  只有“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

  据了解,新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标是强制性标准,适用范围包括除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外,所有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而它引发的包装水外包装的变化集中在三点。

  变化一:除了天然矿泉水外,市面上在售的包装饮用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类饮用水。

  所以,包括“蒸馏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等,都将被禁止出现在包装水的外包装标签上。

  变化二:多了一排小字—“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当包装饮用水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注类似字样。

  变化三:“饮用矿物质水”名称将不再允许使用。“矿泉水”即为天然的带有矿物质元素的饮用水,而“矿物质水”所含的矿物质则是人为加工食物添加剂,但名称上却很容易与矿泉水混淆,所以被禁用。

  部分包装水 已提前改标签

  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11日。

  不过,也已经有水企提前执行新标准了,比如“康师傅矿物质水”已开始换装,更换为“康师傅优悦包装饮用水”,并在商标加注了“为口感清爽甘美,特加入矿物质类食品添加剂”字样。

  除此之外,娃哈哈“富氧水”也已经明确了新的叫法,比如“氧道活性含氧饮用水”、“富氧弱碱性饮用水”。

  采访中,对于标签的变化,不少消费者表示支持。“一瓶水能喝出什么花样?我觉得有的饮用水有夸大作用的嫌疑”,“说什么一瓶水能够吸氧,我就觉得不靠谱”,“富氧水真的含氧吗?真能调节人体酸碱平衡吗?都是噱头吧”。

  不懂问一句:那我这段时间在超市里买到不是这两种包装的水,能不能申诉或索赔?

  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11日。如果明年你还在市场上看到各种杂牌概念水,可以申诉。

  未来饮用水  不能再玩概念了

  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业内人士称,受新国标影响最大的几家企业,包括康师傅、可口可乐、屈臣氏旗下的矿物质水、娃哈哈富氧水。不过,也有企业表示国标没有影响,比如农夫山泉。

  目前市场上,怡宝、康师傅、农夫山泉等常见饮用水,售价便宜,大多在2元左右。而“概念水”售价则高得多,比如,一款500毫升的天然冰川活水,售价为9元,是普通饮用水的数倍。而根据新的国标,各种“概念水”将统一归类为“其他饮用水”。

  业内人士预计,今年下半年,水市场可能会迎来换装潮。饮用水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这意味着以后饮用水生产商家在生产环节将更加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一、制定情况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1224日批准发布,自20155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4.2)201611日起实施。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三、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六、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相关标准法规中,未对包装饮用水设立卫生指示菌指标。我委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加强对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因此,本标准不再保留上述指标。

  依据饮用水检测结果和CACICMSF及我国相关标准,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铜绿假单胞菌(又称绿脓杆菌)指标。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且尚无充分科学依据,本标准不再保留。

  七、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4.2)201611日起实施。20161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八、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1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12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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